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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起湖北实行商品房明码标价 严禁价格欺诈

2014年07月17日 16:58     小编:     长江商报 |0     点击:3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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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省试行三年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今年9月1日起将正式转正实行。价格欺诈行政处罚重,将面临5万到50万元的罚款。

  放开水电燃气配套设施安装费用

  昨日,省物价局价监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新规经过三年试行后,终制定实施细则。

  本省境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商品房,要按照本细则实行明码标价。

  对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按照不高于申报价格明码标价。降价、打折销售的,应标明优惠幅度和折扣率、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及优惠期限。

  此外,要明确标示包括开发企业名称、楼盘名称、坐落位置、房源数量;楼盘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商品房 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示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实行一套一标,明确标示每套商品房的信息。

  该负责人介绍,此次正式条例中大的变化是,放开了房价外收取水、电、燃气等配套设施建设安装费用。只要经营者标识出来,消费者有知情权,在公平公开自愿的前提下,物价部门不干涉市场。

  价格欺诈面临5万到50万元处罚

  省物价局价监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新规正式实施后,将重点查处违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行为。

  市民看房时应注意哪些问题?上述人士介绍,新规规定,商品房交易场所醒目位置要放置《湖北省商品房销售楼盘基础信息公示牌》《湖北省商品房销售单套价格一览表》和楼盘预售许可证复印件,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终端方式明码标价。

  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实际成交价格。

  商品房交易和产权转移过程中,商品房经营者如有违规行为将会重罚。比如不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强制或串通其他部门及中 介服务机构,向购房者变相强制收取服务费用或其他预付费、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采取捏 造和散布虚假信息哄抬价格等。部分违规将没收违法所得,除以5000元以下罚款,如果是价格欺诈将罚款5万到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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