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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时隔12年 再次发布新版二手房交易合同

2018年08月25日 15:36     小编:YY     长江日报     点击: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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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价上涨,卖方即使支付违约金,最终高价另觅买家后仍能赚得更多。今后,这种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的“违约获利”行为将受到法律打击。23日获悉,市房管局和市工商局近日联合发布了新版《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和《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居间合同》示范文本,将进一步保护好交易各方权益。


  违约方将承担诉讼费等相关费用


  时隔12年,我市正式发布了新版二手房买卖合同。


  新版合同约定加大了对违约行为的惩戒力度,最大限度地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


  例如,新版合同中增加了“因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违约方主张权利的,违约方须承担守约方所支出的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及交通费等相关费用。”


  首次房贷申请被拒如何处理更明晰


  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房贷申请被拒、被延期等情况的出现,常常带来短时间难以化解的交易纠纷。


  记者查询新版合同发现,在付款方式的约定中,单独就买方房贷申请被拒列出了3项处理措施,包括买方自行筹集剩余房款、卖方允许买方再向其他银行进行约定次数的申请、合同终止。


  同时,从二手房交易实践来看,由于信息不对称,房屋的很多瑕疵信息,只有卖方比较清楚,如果没有如实向买方披露,容易损害买方的合法权益。新版合同中,对于房屋存在的限制转让或权利瑕疵等,明确提出卖方应当在买方知悉后,尽快消除障碍,否则视为卖方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交易未完成中介可收取一定服务费


  据介绍,在2006版的《武汉市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中,将房屋买卖合同和居间合同放在一起,不利于分清买方、卖方、居间方的责任边界。本次修订,将房屋买卖合同和居间合同拆分开来。


  合同中明确,三方可以约定:买方或卖方在未签订《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时,居间方可以收取不超过买受人/出卖人应交佣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的居间服务费。这就意味着,根据新版合同居间合同,在签订居间合同后,中介人员付出相应服务并得到买卖双方认可,是可以收取一定服务费用的,这样将调动中介人员积极性,利于培育正常的中介服务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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