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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处罚禁收取现金 下月起洪湖交通违法罚缴分离

2014年10月30日 11:17     小编:     |0     点击:3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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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8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自11月1日起,洪湖交警大队具有交通安全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及民警将一律实行交通违法罚款处罚罚缴分离全覆盖,届时交警不再当场收取罚款现金,被罚款人必须通过财政部门指定的汇缴账户进行缴款。

  罚缴分离是湖北省贯彻落实公安部“四项建设”和深入推进公安行政管理工作改革。全省公安交警系统及其民警对所有交通违法行为的罚款,必须由被处罚人上缴至财政部门指定的汇缴账户,交警部门不能自行设立非财政部门指定的汇缴账户收取罚款,交通民警在执行现场纠违时也不能直接收取现金。

  为落实缴罚网点,洪湖交警大队积极与财政、银行等部门协调配合,为被处罚人提供银行柜台、警务终端自助平台(易站通、警务通等)、网上银行(支付宝、易付宝、微信等)和银行终端(POS机等)等缴罚方式。其中,交警大队至少要为被处罚人提供上述2种以上(含2种)缴款方式,交警中队至少要提供上述1种以上的缴款方式,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交通违法缴罚网点和监督举报电话。

  对在边远、交通不便的地区,在夜间或者高速公路上对过境的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现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的,除可使用银行终端交款(POS机)等方式缴款外,实行警告处罚后教育放行;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下罚款的,一律实行警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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