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号,洪湖市环保局联合市法院对城区污染水源头企业——江滩农庄依法进行了查封,并对其负责人实行了司法拘留。
江滩农庄于今年6月建设,8月投入经营,位于洪湖城区长江外滩,紧靠我市城区老闸水厂,属于全市饮用水水源地的一级保护区范围。农庄在经营过程中,将废水直接外排流入长江,排放口处在城区老闸水厂的前端不足10米处,严重污染长江水质,影响全市市民饮水安全。
据了解,为了维护全市城区十多万市民的饮水安全,市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先后多次向该农庄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该农庄立即停止经营,但该农庄对环保局的处罚决定拒不予执行。12月5日,市人民法院和市环保局联合执法,对新堤江滩农庄经营场所实施了查封,并对其负责人闵祖炎实施了司法拘留。
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